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 第15條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
- 第16條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一、審定擬辦之文稿。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
- 第18條權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二、申請審議逾法…
- 第19條申請無理由者,爭審會應為駁回之審定。申請有理由者,爭審會應撤銷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
- 第20條權益案件經審定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作成審定書: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中事實部分,得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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