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審議程序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二節 權益案件
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並應於最初為爭議審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請求之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通知之年、月、日。
六、證據。
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七、保險人原核定通知文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八、年、月、日。
前項第四款事實及理由,應分別記載並逐項記明相關爭點;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並應於最初為爭議審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請求之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通知之年、月、日。
六、證據。
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七、保險人原核定通知文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八、年、月、日。
前項第四款事實及理由,應分別記載並逐項記明相關爭點;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
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
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
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爭審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申請無理由者,爭審會應為駁回之審定。
申請有理由者,爭審會應撤銷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於指定相當期間內另為核定。
保險人所提意見書內容欠詳或屆期不提意見書者,爭審會得依職權逕為審定。
申請有理由者,爭審會應撤銷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於指定相當期間內另為核定。
保險人所提意見書內容欠詳或屆期不提意見書者,爭審會得依職權逕為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