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8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