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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2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一、員額狀況許可。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三、合於任職條件。前…
  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3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尉官:(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
  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4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5條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6條 軍官、士官得依作戰之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
  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7條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
  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8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9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20條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1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軍職人員退撫制度。四、退除給與: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包含下列項目:(一)退伍…
  1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4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時為止。二、預備役:區分為…
  1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5條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二、士官長五十八歲。三、尉官五十歲。四、校官五十八歲。五、少將六十歲。六、中將六十五歲。七、上將七十歲。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1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6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二、少尉、中尉十二年。三、上尉十七年。四、少校二十二年。五、中校二十六年。六、上校三十年。七、少將五十七歲。八、中將六十歲。九、上將六十四歲。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
  1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7條 常備軍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1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8條 常備士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得經甄選合格後,服常備士官役。
  1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9條 …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
  1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0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五、…
  1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1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
  2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2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
  2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3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
  2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4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一、失蹤逾三個月。二、被俘。三、休職。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七、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2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5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四、逾越編制員額。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
  2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6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一、屆滿除役年齡。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三、禁役。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
  2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7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2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8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
  2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9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
  2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0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2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1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3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2條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軍官之年資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