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