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一、員額狀況許可。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三、合於任職條件。前項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