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