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三、依經歷管理需要。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六、地區輪調。七、任職不當。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十、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