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第12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