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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
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
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就任或再任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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