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 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
- 第4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下:…
- 第5條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二、士官長五十八歲。三、尉官五十歲。四、校官五十八歲。五、少將六十歲…
- 第6條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二、少尉、中尉十二年。三、上尉十七年。四、少校二十二年。五、中…
- 第7條常備軍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 第8條常備士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服現役成…
- 第9條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
- 第10條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二、曾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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