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1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第11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就任或再任職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