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1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第17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