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第20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