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66 頁-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處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6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官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就裁定為撤銷或變更者,應附理由。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節本。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簽名蓋院印。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8條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7條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3條 …、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4條 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受命法官行之。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前項情形,當事人…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8條 …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9條 商業調解程序中,商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6條 …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公開心證。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2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3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21-1條 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一、應拘提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到之日、…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22-1條 管收,應用管收票。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二、案由。三、管收之理由。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46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2條 …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5條 …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6條 …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法官。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7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1條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6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7-1條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或其他權利關係,得依下列方式行之:一、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二、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前項情形,債務人…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3條 拍賣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其他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