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