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4-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4-1條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