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4-2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2條 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