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5-2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2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前項情形,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