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3-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