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母法 第21條 非訟事件裁定原本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限期,徵求非訟事件裁定正本或繕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前項新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簽名蓋院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