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8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