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