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46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46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