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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
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標封。
二、烙印或火漆印。
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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