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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1 頁-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六、有關業…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民、刑事庭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查,其毋庸經裁判終結之案件,應擬具文稿分別送請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核定簽發。民、刑事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有應即時分案、提前分案之情形外,應將本院卷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核閱。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院網站,並送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閱。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民、刑事科及各書記科。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6條 …程序。四、前二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9條 …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分別決定次年度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及商業法庭法官司法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之法官及試…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核備。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庭長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三、本庭評議之主持。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