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三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68條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