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二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第54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