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