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或最高法…
- 第29條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
- 第30條(刪除)
- 第31條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第32條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 第33條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
- 第35條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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