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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66 頁-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2條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律師:(一)書狀審查。(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二、公設辯護人:…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3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4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5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6條 …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中央研究院得依其院務會議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8條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3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通過。四、經本會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4條 …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法官遴選各項工作所需酬勞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條 …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輔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一、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挑唆或包攬訴訟之行為。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代理人之許可: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與委任人間有利益衝突。二、訴訟代理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請者,亦同。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人就數宗勞動事件聲請合併調解,或就勞動事件聲請分別調解者,由法官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合併調解或分別調解者,亦同。依前項規定命為合併、分別調解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合意聲請將相牽連…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法院或管轄法院。但無法移送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規定,聲請移送,而應命補正、移送及駁回,或有其他事項依法應由法官裁定者,由法官以勞動法庭之名義為之。法院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後,亦同。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外,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前項情形,法官應依個案事件之類型、特徵等具體情形之處理所需,自法院聘任列冊之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中…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必要準備。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3條 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法官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二、為確保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得為整理相關爭點與證據所需準備之事由。三、其他特別事由。第…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法官應定相當期間命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命聲請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前項指定之期間,應斟酌聲請人得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對於答辯狀記載內容為合理準備之必要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之聲請及答辯之陳述,得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法官認為必要時,亦得定相當期限命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陳述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關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於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準用之。當事人提出…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合意。六、酌定調解條款。七、提出適當方案。前項第四款之曉諭由法官為之,曉諭前應先徵詢勞動調解委員之意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法官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爭執法律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勞動調解委員告明法官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調查證據。依前二項規定聽取陳述或訊問證人時,勞動調解委員告明法官後,得向為陳述之人或證人發問。第一項、第二項處置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4條 勞動調解程序不能於調解期日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法官應當場指定續行之期日,並向到場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告知預定於續行期日進行之程序,及於續行之期日前應準備之事項。書記官應作成續行調解期日之通知書及前項之告知事項…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9條 …無庸為第一項之通知;對於是否為訴之撤回有疑義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闡明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並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