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19條 勞工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移送,而應命補正、移送及駁回,或有其他事項依法應由法官裁定者,由法官以勞動法庭之名義為之。法院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後,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