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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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