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40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並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