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三、勞動調解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隔離方式行勞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