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反對續行訴訟權者,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反對續行訴訟權。二、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