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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除別有規定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期日,依個案之需求進行下列程序: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二、整理爭點及證據,並宜使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與爭點達成協議。
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定事項。
四、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
五、勸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合意。
六、酌定調解條款。
七、提出適當方案。
前項第四款之曉諭由法官為之,曉諭前應先徵詢勞動調解委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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