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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合意,當事人經他造同意者,得撤回之。
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視為調解成立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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