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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5條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 第16條當事人就數宗勞動事件聲請合併調解,或就勞動事件聲請分別調解者,由法官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合併調解或分別調解者,亦同。依前…
- 第17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規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如為勞動事件者,應由勞動法庭處理。前項情形,其係移送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
- 第18條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審判…
- 第19條勞工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移送,而應命補正、移送及駁回,或有其他事項依法應由法官裁…
- 第20條當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外,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前…
- 第22條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
- 第23條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法官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 第24條法官應定相當期間命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命聲請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前項指定之期間,應斟酌聲請人得…
- 第25條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二、對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
- 第26條當事人因補充聲請或答辯,或對於他造之聲請及答辯之陳述,得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法官認為必要時,亦得定相當…
- 第27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答辯狀及補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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