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18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8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