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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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