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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現職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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