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中央研究院得依其院務會議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