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