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