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30條 法官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爭執法律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勞動調解委員告明法官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