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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26 頁-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1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解。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3條 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發現有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者,應即陳報法院。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關係人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行調解時,為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家庭及相關環境,於必要時,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行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9條 法院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前,應先徵詢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意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0條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隱私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3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為回復原狀之裁定,亦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
-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3條 …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二、行政績效評比(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二)行政…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條 …事項: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二、調解、和解之代理。三、法律文件撰擬。四、法律諮詢。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1條 …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三、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爭議之調解。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五、執行基金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7條 …五十個基數。二、偵查程序之代理或辯護,二至三十五個基數。三、調解、和解之代理或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前二款之代理、辯護或輔佐者,二至十五個基數。四、法律諮詢,一至五個基數。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依其性質,準用前四…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依市場實務或慣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三、解決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四、受託機構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五、受託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六、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之限制。…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依市場實務或慣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三、解決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四、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五、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六、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前項契…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依市場實務或慣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三、解決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四、移轉管理機構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五、移轉管理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六、受託準備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七、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行為。消費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行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調解行為時,向調解委員…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二、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居)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5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一、經依前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二、非屬消費爭議事件。三、未經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六、曾經調解委員會…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二…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調解書之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前項調解期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於十日內延長之。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9條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調解委員會得邀請公正或專業人士列席,擔任協同調解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0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情形,經當事人聲請者,亦應行迴避。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1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請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