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54條 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