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關係人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中,認為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