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2條 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請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